(1)商务局审批所需准备资料:
- 投资方为外方公司提供登记证书(中外文对照)及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居住详细地址);
- 新公司法人护照复印件、照片1寸两张、及个人简历
- 申请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企业章程{2份}
- 董事会成员委派函(2份)
- 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 投资者信证明(复印件)(一般为银行出具,复印件)
- 新设立公司房产使用证明(含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 工商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外商企业可行性报告提纲:
- 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注册地址、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清单、出资期限;
-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
- 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期限。
- 申请人联系姓名、电话和地址。
(3) 工商注册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4)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名称及住所;
- 宗旨、经营范围;
-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 组织形式;
- 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 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 劳动管理;
- 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 其它
(5)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 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 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
- 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 登记注册委托书;
-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