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内资公司
外资公司
海外公司
代理记账
进出口
专项审批
贷款公司
商标注册
友情链接
法律法规
商务秘书
代办营业执照
抵押贷款
信用贷款
联系我们
   
进出口权审批
出口代理
代理进口报关
各国通关

出口退(免)税

私人物品进出口
机电产品许可证
产地证
保税仓库
内地就业审批
当前位置: 页首 >> 进出口专题 >> 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
    ②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
    ②不保兑信用证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05 www.businesscn.org, Incorporated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宁波市江厦桥东国际银行楼上   咨询电话:+86574-87336300 87727336
  传真:+86574-8733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