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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理
        与我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生效之日起,我公司将提供从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到清关提货的全程服务。
        在清关环节中,我们可事先通知客户并办理在清关过程所需的文件,根据客户实际的货物品名提供最合理的海关商品编码及进口税率 , 以供客户参考。进口清关环节枝节较多 , 如事先准备充分 , 单证齐全,可及时清关提货 。具体业务中,具体贸易方式的进口操作和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会依据海关的最新政策办理。
货物进口的业务流程
        进口货物流程(以信用证为例)主要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接运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验收与拨交货物和办理索赔等。

  1. 开立信用证
    签订进口合同后,应按全员规定办理开证手续,如合同规定在收到卖方货物备妥通知或在卖方确定装运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及时开证
  2. 租船订舱
    按FOB条件签订进口合同时,应由买方安排船舶,当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及时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备货装船,避免出现船等货的情况。
  3. 接运货物
    备妥船后,应做好催装工作,随时掌握卖方备货情况和船舶动态。
  4. 办理货运保险
    凡由我方办理保险的进口货物,当接到卖方的装运通知后,应及时将船名,提单号,开航日期,装运港,目的港以及货物的名称 和数量等内容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即作为办妥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即按预允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负自动承保的责任。
  5. 审单付款
    货物装船后,卖方即凭提单等有关单据向当地银行议付货款,当议付行寄来单据后,经银行审核无误即通知我方付款赎单。如经银行配合审单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处理办法很多,例如:拒付货款;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担保付款,在付款的同时提出保留索赔权。
  6. 报关提货
    买方付款赎单后,一俟货物运抵目的港,即应及时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海关查验有关单据,证件和货物,并在提单上签章放行后,即可凭以提货。
  7. 验收和拨交货物
    凡属进口的货物,都应认真验收,如发现品质,数量,包装有问题应及时取得有效的检验证明,以便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采取其它救济措施。
        此外,在履行进口合同过程中,往往因卖方未按期交纲或货到后发现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方面有问题,致使买方遭受损失,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进口索赔事件虽不是每笔交易一定发生,但为了维护我方的利益,我们对此项工作应当常备不懈,随时注意一旦出现卖方违约或发生货运事故,应切实做好进口索赔工作,为此,我们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 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索赔对象
    根据事故性质和致损原因的不同,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例如:凡属原装短少和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应向卖方提出索赔,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或在签发清洁提单情况下货物出现残损短缺,则应向卫运人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使货物遭受承保险别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2. 提供索赔证据
    为了保证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如事故记录,短卸或残损证明和联检报告等,必要时,还可提供物证或实物照片等。
  3. 掌握索赔期限
    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过期提出索赔无效,在事同内一般都规定了索赔期限:向卖方索赔,应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如合同未规定索赔期限,按《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向卖方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时限,是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向船公司索赔的时限,按《海牙规则》规定,是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限,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为货物在卸货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
  4. 索赔金额
    索赔金额应适当确定,除包括受损商品价值外,还应加上有关费用(如检验费等)。索赔金额究竟多少,其中究竟包括哪些费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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